日期

2024-12-27

案號

CSEV-113-旗小-214-20241227-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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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華南商業銀行告薛忠意,要求他還信用卡欠款兩萬多。法院判薛忠意要還錢,還要付利息,以及負擔訴訟費用。如果薛忠意不服判決,可以在20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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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蔡譽彬 被 告 薛忠意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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