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CTDM-113-審附民-549-20241015-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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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阮翠梅針對劉靜雯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案情複雜,需要較長時間審理,因此裁定將此民事訴訟移交給民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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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49號 原 告 阮翠梅 被 告 劉靜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阮翠梅對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1號,被告劉靜雯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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