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2-簡上-196-20250212-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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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安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被 上訴人 謝偉愷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副 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14 日下午4時宣判,因有下列事項仍需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 三、請兩造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如有證據,請一併提出:   ㈠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鑑定規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依高雄市政府規費繳費單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原審附民卷第305頁、原審卷一第81至82頁)所載,係由被上訴人之母張芸瑄申請鑑定及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請上訴人敘明:⒈張芸瑄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上開鑑定規費之法律依據?⒉張芸瑄有無將前開對被上訴人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   ㈡被上訴人主張自108年2月3日車禍發生起時迄至109年7月8 日止共17個月須由專人全日看護一節,請兩造參酌原審卷所附診斷證明書、各醫療院所函文及病歷(含病歷紀錄及護理紀錄等資料),就被上訴人需由專人看護期間之長短(含起訖期間)、全日看護或半日看護等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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