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V-113-司促-8381-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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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案號是113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唐明良)要求胡錦昌支付新臺幣6,694元,外加從民國105年5月2日起算的年息5%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胡錦昌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胡錦昌提出異議,這個支付命令就失效,會被當作是起訴或聲請調解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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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胡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94元,及自民國1 0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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