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V-113-補-211-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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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楊淳德告朱蕙君,因為委任契約的事情,但楊淳德起訴的時候裁判費沒繳夠。法院說楊淳德要補繳18503元,不然就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抗告,但要繳1000元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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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楊淳德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朱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委任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依原委任契約向原 告報告有關受領原告薪資匯款事務之始末;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應返還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1,961,840元予原告。是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係基於兩造間委任關係而生,除與聲明第2 項同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所得受之利益亦與聲明第2項相同, 自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1,8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 補繳18,50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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