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EV-113-花小-523-20241126-2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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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雨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創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5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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