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9

案號

ILDM-113-附民-420-202412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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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紹平告游康峻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官認為這案子挺複雜的,要花不少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決定把民事訴訟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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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李紹平 被 告 游康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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