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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商業銀行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要簡瑋還錢,但法院查了戶政資料發現簡瑋已經搬到國外了。因為支付命令沒辦法寄到國外,所以法院就駁回了第一商業銀行的聲請。如果第一商業銀行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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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簡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