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ILEV-113-宜救-2-20241223-2
摘要
謝清彥針對宜蘭地方法院的訴訟救助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法院要求他在五天內繳納1000元抗告費,否則將駁回抗告。法官是高羽慧,書記官是邱信璋。這個裁定不能再抗告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113年度宜救字
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