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EV-113-宜救-2-20241223-2

字號

宜救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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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謝清彥針對宜蘭地方法院的訴訟救助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法院要求他在五天內繳納1000元抗告費,否則將駁回抗告。法官是高羽慧,書記官是邱信璋。這個裁定不能再抗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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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113年度宜救字 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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