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1元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
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向桃園地方法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TTEV-113-東司救-22-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