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KLDM-113-附民-930-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0號 原 告 劉瑞姝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被 告 陳慶源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基 隆分監矯正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