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司聲-81-2024102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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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和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因為土地問題打官司,法院判決農場要返還土地,訴訟費用也要農場出。這次財政部國產署來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的金額,法院確定農場要給國產署251,240元,而且從裁定確定隔天開始算利息,年利率5%。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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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相 對 人 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1,240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 第4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840元及地政規費5,400元、20,000元,已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影本2紙為憑,合計251,2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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