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LDV-113-補-750-20241028-1
摘要
陳俊志告李宗穎侵害配偶權,但因為陳俊志沒繳裁判費,法院要求他在五天內補繳一萬零九百元,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法官是姚貴美,書記官是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陳俊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穎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