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M-113-聲-2439-20250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昶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昶祿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昶祿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為竊盜罪,然犯罪時間並不相同,故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經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69號 11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69號 113年7月30日 2 竊盜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98號 113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98號 113年8月14日 3 竊盜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52號 113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52號 113年11月15日 4 竊盜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52號 113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52號 1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