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重訴-21-202501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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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名外國籍被告 DUR CIGDEM 因為走私海洛因到台灣被抓到,檢察官起訴了他。法院認為他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逃跑的可能,之前已經關押過他。現在關押期限快到了,法官問他意見,他和律師說沒意見。法官覺得還是有必要繼續關著他,所以決定延長關押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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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R CIGDEM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R CIGDEM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DUR CIGDEM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晚上搭飛機入境高雄小 港機場時,經查獲筆電包內夾藏海洛因3包(毛重2640公克)   ,而經起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 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暨經本院於113年8月16日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罪,但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可佐,犯罪嫌重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被告在台灣沒有親友,也無法具保,又為外國籍人士, 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自113年8月16日起羈押3個月(詳重訴卷19、25至31頁),及自113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詳重訴卷19   7至203、227至229頁)。 二、爰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3日訊問時, 被告及辯護人略稱:被告在台灣沒有地方可去,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詳重訴卷265、 269頁)。酌以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4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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