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附民-10-202501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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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魏旭鈞告潘大仁詐欺,想透過刑事訴訟順便要求民事賠償。但法院發現魏旭鈞提起民事訴訟時,根本還沒有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因為刑事訴訟都還沒開始,民事訴訟自然不合法,所以法院就駁回了魏旭鈞的請求。不過法院也說了,魏旭鈞還是可以另外提起一般的民事訴訟來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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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魏旭鈞 地址詳卷 送達代收人 郭守鉦律師 被 告 潘大仁 地址詳卷 郭姻瑟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魏旭鈞因被告潘大仁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14 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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