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3-簡-21-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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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世碧和鄭木澧因為借款問題打官司,何世碧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他上訴的裁判費4200元還沒繳,所以要求何世碧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趕快繳錢,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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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世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木澧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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