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EV-112-雄小-2416-20241219-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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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趙蓉蓉告王永豪等違反銀行法,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志鵬、符仕育、王語潔、張素綿、林千達需要連帶賠償趙蓉蓉9萬7,597元,並支付自110年8月2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年利率5%),但駁回了趙蓉蓉對林芊秀、邱芸熙的求償。趙蓉蓉負擔訴訟費用。被告可以提供擔保金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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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趙蓉蓉 被 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志鵬 符仕育 張素綿 王語潔 林千達 林芊秀 邱芸熙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 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 年度 附民字第389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3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志鵬符仕育王語潔張素綿林千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萬7,597元及被告王永豪林立宇劉玉仁林志鵬符仕育王語潔林千達自110年8月20日起,被告張金源自110年8月21日起,被告鄭惠娟張素綿自110年9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7,597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違反銀行法事件數十年來層出不窮,參與者難認無違法之預 知,而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志鵬符仕育王語潔張素綿林千達等人參與本件刑案犯罪,業如刑事判決所載,其等自無法以任何理由辯稱與本身無關。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芊秀邱芸熙亦涉不法侵害部分,無法提出 確切之證據證明,尚難認其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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