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2-雄簡-2314-20241230-1
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林廷佳和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公共基金返還案件,本來112年12月3號辯論終結了,但法院覺得有些地方還沒調查清楚,所以決定重新再開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
原 告 林廷佳
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
被 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峻洋
訴訟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
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