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8-05

Case number

KSEV-113-雄小-1428-20240805-1

Case category

雄小

Court

高雄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42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 告 吳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10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10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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