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吳秉翰對新光產物保險的損害賠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因為他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第二審的裁判費1500元,法院裁定要他限期繳納,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秉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2萬4,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