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小-2114-20241224-1
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就臺中榮民總醫院告郭議謙(原名郭定恆)請求給付醫療費一案發出裁定,因為需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決定重新開始言詞辯論。下次開庭時間訂在114年1月20日上午9點45分,地點在簡易庭第一法庭。這次的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再上訴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11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訴訟代理人 張弘宜
被 告 郭議謙(原名郭定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
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4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