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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38號 原 告 周茗棋 被 告 許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0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