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小-2539-20241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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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廖文億的損害賠償案件,法院裁定要在114年1月20日再次開庭辯論。法官是張浩銘,書記官是林家瑜。泰安產物保險由洪瑛志作為法定代理人,並委任廖泓溢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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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5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被 告 廖文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10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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