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小-2706-20241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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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許英信,要求支付簽帳卡消費款。法院判決許英信需支付中國信託新台幣27344元,其中27287元自112年12月24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訴訟費用1000元由許英信負擔,並加計年利率5%的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可假執行,但許英信若提供27344元擔保金,可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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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許英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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