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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惟名、林氏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