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EV-113-雄簡-1995-2024122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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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冠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因是與蔡惟名、林氏宣有債務糾紛。但法院發現他還沒繳上訴所需的裁判費 2,820 元。法院現在要求林冠良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再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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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惟名林氏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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