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2435-20241226-1
摘要
元大商業銀行告陳力威等人,要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本案原本在113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但因為被告陳佳眉的開庭通知寄到戶籍地址後被退回,導致沒有合法送達,所以法院裁定重新開始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被 告 陳力威
陳佳姵
陳佳眉
陳穎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佳眉之開庭通知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遭戶籍地址退件,致未合法送達,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