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EV-113-雄簡-344-2024122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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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針對蔡咏璇和謝艷珠之間的損害賠償(交通)案件發布裁定,因為需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決定重新開始言詞辯論。時間定在114年1月20日上午9點52分,地點在簡易庭第一法庭。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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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咏璇 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艷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52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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