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344-20241224-2
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針對蔡咏璇和謝艷珠之間的損害賠償(交通)案件發布裁定,因為需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決定重新開始言詞辯論。時間定在114年1月20日上午9點52分,地點在簡易庭第一法庭。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咏璇
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艷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52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