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補-2413-2024122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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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魏琬臻告陳則宇和黃翊豪請求損害賠償,但她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說,因為魏琬臻要求的賠償金額是487,000元,所以要先繳5,290元的裁判費。法院命令魏琬臻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她的訴訟。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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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13號 原 告 魏琬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則宇黃翊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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