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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映薇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但她還沒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法院現在要她七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她的訴訟。所以,法院下了一個裁定,讓她趕快去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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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陳映薇 訴訟代理人 傅殿閣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