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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26號 原 告 高健國 被 告 簡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東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2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