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EV-114-雄補-329-2025020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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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薛黃月琴告張勝賢的遷讓房屋案件,因為薛黃月琴沒有在起訴狀上寫清楚房屋的交易價格,法院沒辦法算裁判費,所以要求薛黃月琴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提供房屋的課稅現值資料和土地登記謄本,如果沒有按時補正,就會駁回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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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薛黃月琴 被 告 張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2樓之 B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惟原告未於起訴狀 載明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 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陳報之,並請一併提供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資料、系爭 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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