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EV-114-雄補-68-20250113-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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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8號 原 告 林彥光 法定代理人 林育志 陳薰榆(原名:陳怡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文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2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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