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TA-113-監救-9-20241025-1

字號

監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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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 代 表 人 于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113 年度監簡字第4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113年度監簡字第44號 之訴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確認無誤,依上述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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