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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啟德因為假釋的事情跟法務部底下的某個單位槓上了,他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想再上訴。但法院說他要先補繳 1500 元的裁判費,不然就駁回他的上訴。法院還特別提醒他,如果要用監獄裡的保管金繳錢,要直接跟監獄申請,不要搞錯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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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啟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聲請假釋事件,對於 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 第136條準用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 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