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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煥堂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煥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煥堂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 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