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林宜萱給付新台幣16,509元,以及自108年2月2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的利息,還有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林宜萱不服,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林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9元,及自民國 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