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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相 對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113年度重國字第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為低收入戶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然聲請人所提本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是聲請人就前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顯無勝訴之望,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