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NHEV-113-湖簡-1353-20241223-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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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魏誠毅,要求他還信用卡欠款。魏誠毅沒出庭也沒提出任何反駁,所以法院判魏誠毅要還國泰世華銀行203,886元,還要加上利息,以及負擔訴訟費用2,210元。而且這個判決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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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3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姍姍 被 告 魏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卡應付帳款203,886元 1,150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5%計算。 146,202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 50,529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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