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2

案號

NTDM-113-投簡附民-102-20241212-1

字號

投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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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武氏珊告謝敏茹妨害名譽,還提了附帶民事訴訟要告謝敏茹請求損害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短時間搞不定,所以決定把民事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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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武氏珊 被 告 謝敏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6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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