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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晟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晟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晟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經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刑罰規範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與關連性、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如主文欄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受刑人王晟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妨害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11/7 111/7/10 113/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51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61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嘉義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投原簡字第25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113年度投原簡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2/12/28 113/5/31 113/6/6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嘉義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投原簡字第25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113年度投原簡字第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7 113/5/31 113/9/10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2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48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50號 編號1、2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