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8

案號

NTDM-113-聲-669-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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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謝輝酒駕被判刑,而且不只一次。法院要把他之前累積的刑期加起來算一個總刑期。因為他犯的都是酒駕,性質很像,時間也近,所以法院決定判他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法院有問過謝輝的意見,但他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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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輝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輝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謝輝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件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附件所示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各判決書之論罪科刑理由及受刑人附件所犯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犯罪態樣、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具同質性,且各罪行為時點間隔相近等因素,併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 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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