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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樂 陳家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6837號、113年度偵字第6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等均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