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NTDM-113-附民-425-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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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許迎時 被 告 楊加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 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查。然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審判筆錄在卷為憑。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告仍得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