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EV-113-埔補-213-20241127-1

字號

埔補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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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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