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NTEV-113-投小-531-20250122-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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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銀行告洪振稫等人,是因為洪振稫他們欠銀行錢。法院判決洪振稫和洪錫勳的繼承人游秋英、洪進順、洪崴娟,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台灣銀行58,057元,還要加上利息和違約金。如果被告想避免被強制執行,可以先提供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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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鍾文燦 被 告 洪振稫洪錫勳之繼承人 游秋英洪錫勳之繼承人 洪進順洪錫勳之繼承人 洪崴娟洪錫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游秋英洪進順洪崴娟應於繼承洪錫勳所得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洪振稫洪振祐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057元,及自民國 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游秋英洪進順洪崴娟於繼承 洪錫勳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振稫洪振祐連帶負擔,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0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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