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4-聲-584-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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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易詩敏犯了數個詐欺罪,檢察官聲請法院來決定她應該執行的刑期。法院考慮到易詩敏犯的都是詐欺罪,侵害的法益相同,以及她對定刑沒有意見,最後裁定她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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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詩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詩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易詩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明對定刑無意見,及其所犯均係詐欺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24次(聲請書誤載為2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11/05/06-111/05/10間 111/05/06前某日 111/04/25、111/04/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4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54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588、188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8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85號 判決日期 113/03/28 113/10/09 113/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8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8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03 113/11/27 113/12/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4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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