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4-聲-66-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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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宗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宗文因公共危險、傷害、竊盜、毀損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2、3、9、13所示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係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7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2、3、9、13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分別為竊盜(8項)、公共危險(酒後駕車,計4項)、傷害(1項)、毀損(1項)等行為,其中同類型之犯罪,其同質性較高,態樣、手段尚屬類似,有較高之責任非難重複性,於定刑上有較大之減讓空間,至於不同類型之犯罪,其行為態樣相異,所侵害之法益亦屬不同,獨立性較高,並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如何定刑等事項表示「請依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二、之記載)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項宣告刑,業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定刑聲請切結書徵詢受刑人之意見(詳前述),迄今並無何等定刑因子發生重大變更之情事,且本件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較為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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