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司促-33139-20241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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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翁渝琪,說翁渝琪信用卡欠了他們錢。信用卡卡號是00000000000000000,欠了18787元,其中消費款17439元,循環利息1057元,其他費用291元。銀行希望法院發支付命令,讓翁渝琪還錢,如果翁渝琪在20天內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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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翁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渝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累計18,787元正未給付,其中17,439元為消費款;1,057元為循環利息;2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1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439元 翁渝琪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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