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執-175625-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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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想強制執行童寶華的債務,但因為要執行的保險公司(全球人壽、國泰人壽)地點在台北,新北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應該由台北地方法院來處理,所以就把案子移送過去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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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6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童寶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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